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0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04月0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单元D603号。
法定代表人周聪。
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馨大道筑梦小镇电商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鲍江勇。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21年06月25日以(2021)桂0103执107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焕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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