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2215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启林,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单元D603号。
法定代表人:周聪,总经理。
被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馨大道筑梦小镇电商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榕,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余款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  余培燕
人民陪审员  梁春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舒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