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0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聪。
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馨大道筑梦小镇电商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鲍江勇。
本院在执行***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资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