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702号
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233U。
法定代表人:王结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馨大道筑梦小镇电商产业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6133C。
法定代表人:鲍江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0日,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 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柳文静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