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民初1264号
原告:洮南市海成铝塑门窗装潢商店
法定代表人:***,系经营者。
被告:***,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洮南市海成铝塑门窗装潢商店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洮南市海成铝塑门窗装潢商店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定如下:
准许洮南市海成铝塑门窗装潢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