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5194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军,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第2幢14层14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可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