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0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瑞,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01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第2幢14层14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厦16层1601室-1609室。
负责人秦丽芳。
委托代理人丁启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案情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