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5787号
原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航海路南、银莺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福,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宗海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组织诉前调解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