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有、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4民初2258号
原告:**有,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第2幢14层14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有与被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