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210号
原告:***,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南、银莺路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921796379。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鸿禧大厦****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89125N
负责人:秦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龙,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利众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