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调459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住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光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鹏辉煌朝置业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周商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鹏辉煌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豫1602民调4598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标的实施,申请人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天鹏辉煌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500元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