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560号
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12号光明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中段惠福苑小区南楼1层。
法定代表人:李新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84元,减半收取12192元,由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文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