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628号
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原鹤壁市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光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锦程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雪松巷(原市政工程楼**)
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锦程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