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1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12号光明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人民路与淇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秋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淇县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22执1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李文河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