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1230号
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传染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超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