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9947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五棵松路。
法定代表人:倪玉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宗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1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6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