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973号
申请人: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90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小区12-1B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464576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390万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限额39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9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