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破申51号
申请人: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东缘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南侧、三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华亚公司)与江苏东缘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东缘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华亚公司同意,将东缘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10月11日,本院对(2013)淮执字第605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东缘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华亚公司与东缘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淮商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书:东缘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亚公司45622元;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东缘公司负担。东缘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该案经强制执行未果。
东缘公司设立于2010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及办公场所均位于淮安市淮阴区。东缘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未执行到位标的额约3387728.1元。东缘公司现有财产情况不明。
本院认为:东缘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华亚公司对东缘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经华亚公司同意,将东缘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东缘公司经法院执行后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能够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华亚电缆有限公司对江苏东缘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