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4民初1533号
原告伏**,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被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伏**负担。
审判员倪献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