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4民初153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小女、***(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相通,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诉被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献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