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128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生,住洛阳市龙瑞C区。
被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256号19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都文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