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保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南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保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芳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