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执2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柏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BM81D。
法定代表人:王少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柏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0378.3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和其他传统方式的多次查询,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邦朝
审判员 吕 斌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