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柏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BM81D。
法定代表人:王少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合,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柏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17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戴欣欣
书记员杨彪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