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5026号
原告:宝鸡市***种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18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45017157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37号***创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7585211X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种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宝鸡市***种金属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种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种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66元,由原告宝鸡市***种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