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6执2389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宁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宁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116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南京宁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35,159.2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35,159.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824元,由被告负担6,076元。原告预交的13,800元由本院退回12,976元,应由被告负担的6,076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00元,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当日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笔录、撤回申请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方案,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