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北区四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宁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方新路1号BM4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宁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屠本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