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异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学院北区隆阜家园小区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712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同时向本院申请追加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为本案本执行人。
经审查,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系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故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追加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为(2021)皖1024执恢45号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