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9执1269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兴***盛写字楼1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185729091U。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