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1号

申请人: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29号1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6651号欧洲小镇66号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7066.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447066.54元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066.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55元,由申请人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管晓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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