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29号1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6651号欧洲小镇66号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鲁0705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066.54元。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炜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066.54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费2755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管晓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