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尚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尚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民初768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鹤岗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业主,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黑龙江尚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宜福九郡A号楼108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尚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50元,减半收取计516.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付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