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胜环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聚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02民初7502号 原告:利川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六合街6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6833138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聚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教场村七组(公园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CEFF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0040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北东胜环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7230861。 法定代表人:**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与被告***聚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利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该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因被告开利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湖北东胜环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聚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开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韬,第三人东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店诉称:被告开利公司是聚源公司的设备生产供应商,授权聚源公司开展设备推广安装。2017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书》,约定开利公司负责设备质量合格,提供主机主要配件配置表,主机保修期为发货之日18个月。2017年7月24日开利空调正式使用,2017年11月18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相继产生多次故障。被告开利公司确定2#机组压缩机故障后更换压缩机,运行一段时间后,又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原告经营酒店住宿营业额减少84万元、餐饮收入减少30万元、KTV收入减少36万元。现原告起诉请求: 1、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空调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2、按合同更换合格空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退货,后又表示放弃更换空调的请求。 被告聚源公司辩称:我公司仅为产品安装和服务,本次事由是质量问题,与安装与售后服务没有关系,产品安装、调试是开利公司认可的调试开机,质保期内两次售后都是开利公司专人售后。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开利公司辩称:被告为产品生产者,设备投入市场前会进行自检评估,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涉案产品交付原告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原告陈述产品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明,设备无法运行有多方面因素,如安装、保养维护、不正当使用等。原告陈述故障原因是过载,设备并非不能正常运行,而是设备超负荷运行导致配件使用寿命降低或损害,此原因并非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要求以实际损失为准,且应与本案产品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实际损失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东胜公司辩称:东胜公司与**酒店没有合同关系。消费者如认为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经销商或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要求,如原告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也只能向聚源公司或开利公司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原告**酒店与被告聚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书》,由**酒店向聚源公司购买“开利”牌30RQ模块式风冷旋涡冷热水热泵机组两台,随后聚源公司向东胜公司采购30RQ130BMS型号的模块机两台,该两台空调机组生产者系开利公司并经该公司自检合格后售出。中央空调机组到货后被告聚源公司在**酒店进行了主机安装,安装完成后在生产厂家指导下空调机组开机投入使用。2019年8月,2#机组因故障停机。原告**酒店认为该故障系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遂起诉要求赔偿,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院依法通知第三人退出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开利公司申请对涉案风冷模块热泵冷热水机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11日进行现场勘验,勘验时1#机组在供暖、2#机组已停用。经鉴定,专家组认为涉案空调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为:1.涉案空调系统设计或施工上存在“压差旁通管道上的手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如此情况会导致主机不能进行正常的定流量运行;屋顶定压补水箱未见设置保温;各层水平环路水管与主立管相接的水平管上未设置阀门”问题,上述问题会影响涉案空调系统的主机定流量运行、节能效果、水力平衡。2.2#机组换热器的一组氟系统与水系统之间存在泄漏现象,该问题导致2#机组故障停机。2#机组换热器水侧板孔存在冻胀并导致换热器氟水层板间密封被破坏,该问题与压差旁通管道 上的手动阀门关闭和主机的相关保护系统未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相关。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鉴定人认为根据样品检测冻胀是局部冻胀,系制冷工况下发生;鉴定人确认现场保护流量开关、温度传感器未见异常。庭审中双方确认“压差旁通管道上的手动阀门”位于主机之外,空调机组模块温度设定值不会超出维修手册规定的范围值,水流开关可以现场手动调整不经过主机控制。被告开利公司垫付鉴定费92000元、鉴定人出庭相关费用8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安装合同书、销售合同、通话记录、设备自检报告、国家标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被告开利公司在诉讼中通过申请鉴定确认空调机组损坏的主要原因在于压差旁通管道上的手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空调机组保护流量开关、温度传感器未见异常,原告损害系自身使用不当造成,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开利公司侵犯其财产权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利川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定费92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8500元、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原告利川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