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鸡泽县水利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初208号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市小区5号楼西单元五层东室。
法定代表人:于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九鼎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武振英,该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水利局法律顾问。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鸡泽县水利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彭鑫
人民陪审员许有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