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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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3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庆红,系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冶萍梅,系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宝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赛因巴雅尔,男,蒙古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青012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003215元及违约金285458元,共计2288673元;加倍支付2020年9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18元,执行费25397元。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湟源县城关镇万丰巷8号宝林小区6号商铺,经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价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湟源县城关镇万丰巷8号宝林小区6号商铺(建筑面积241.68平方米),作价21332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抵偿应支付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等共计2299691元。湟源县城关镇万丰巷8号宝林小区6号商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湟源县城关镇万丰巷8号宝林小区6号商铺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扈宏武
审判员朱秋安
审判员哈进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镇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四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