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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3执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46号1号楼1单元1317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庆红,系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冶萍梅,系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宝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赛因巴雅尔,男,蒙古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费2003215元及违约金285458元,共计2288673元;加倍支付2020年9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18元,执行费25397元。
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青012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
2.经向湟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湟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湟源县城关镇万丰巷8号宝林小区6号商铺(建筑面积241.68平方米),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予以查封,并在双方当事人议价后,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经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价流拍后,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执行费25397元未交付。
3.2022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2133205元,申请执行人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诺自愿放弃剩余166486元案款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未执行到位的执行费25397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扈宏武
审判员朱秋安
审判员哈进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镇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