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3民初53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郗晓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向其结清本案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鹏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已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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