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吴江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洪、沈锋等与**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苏州市**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2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沈洪。
原告沈锋。
原告***。
原告钱**。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市**区盛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中,镇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洪、沈锋、***、钱**诉被告**市盛泽迅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苏州市**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依法追加**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沈洪、沈锋、***、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洪、沈锋、***、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洪、沈锋、***、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松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沈知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