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夺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泉恩管业有限公司等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878号 原告:吉林省夺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中桥委。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国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省夺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泉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君盈身份广场9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省泉恩管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北,龙台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夺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泉恩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夺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送交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泉恩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泉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夺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原告吉林省夺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