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8民初315号
原告:生兆法,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海山,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留庄镇,现住济宁市太白湖区。
被告: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金司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H0E13J。
法定代表人:薛闯,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德志,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兆法与被告满海山、山东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生兆法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兆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兆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生兆法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