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乡县金某某有限公司、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财保637号
申请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住金乡县高河镇徐楼村南。
法定代表人:常家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金司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闯,经理。
被申请人:曲阜市绝热防腐工程公司,住所曲阜市董庄。
法定代表人:孔祥栋,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翟新春,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申请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绝热防腐工程公司、**、翟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绝热防腐工程公司、**、翟新春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绝热防腐工程公司、**、翟新春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乡县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玉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丁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