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诺新农村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2211号 原告:***诺新农村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62990062J,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司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H0E13J,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司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皓,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29493372K,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兴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26241989U,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春秋路北***公馆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市勘测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440X1,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海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新农村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兴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勘测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诺新农村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诺新农村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熙明 审 判 员  赵 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