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6769号
原告:安徽天宇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邱业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进周,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东侧。
责任人:程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权、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宇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天宇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铁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