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535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灵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印刷学院大学科技园12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灵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剩余444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