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法根、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33号 原告: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路西九路9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3G543。 法定代表人: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税款。 被告:施法根,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女,壮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隆安县。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4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942元,由原告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