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33号
原告: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路西九路9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3G543。
法定代表人: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税款。
被告:施法根,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女,壮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隆安县。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4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942元,由原告广西立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