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1民初384号
原告***,男,彝族,1949年11月2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贵州森堡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麻芝乡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50155394N。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9日生,住水城县,
第三人水城县水务局,住所地:水城县双水大道兴县路与双水大道交叉口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44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676429。
原告***与被告贵州森堡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水城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2018年6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8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凡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