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春晓博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春晓博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731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春晓博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麻芝社区五里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春晓博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大铿
审判员吴颂华
人民陪审员龚文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