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2173号之一
上诉人江苏威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威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威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威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5元,减半收取8598元,由上诉人江苏威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孟文儒
审 判 员 谢立华
法官助理 许 丽
书 记 员 张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