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

李某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行政裁定书

(2016)内0404行初62号

原告李某,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禄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宝山路西大明街南。

法定代表人司某,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行政给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赵文君

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