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与敖汉旗榆树林子矿业有限公司、沈阳银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敖民初字第2450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6002682-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宝山路西大明街南。******
法定代表人司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汉旗榆树林子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9229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榆树林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沈阳银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345282-1,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敖汉旗恒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24840-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关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内蒙古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诉被告敖汉旗榆树林子矿业有限公司、沈阳银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敖汉旗恒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80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蔺阳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